小型风力发电机编辑

日期:2020-01-09     浏览:161    
0小型风力发电机简介
一般把发电功率在10千瓦及其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称作小型风力发电机。小型风力发电机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风轮、发电机、回转体、调速机构、调向机构、刹车机构和塔架。
中文名
小型风力发电机
分    类
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和垂直轴
功    率
10千瓦至100千瓦
叶片数目
1~10片
1小型风力发电机定义
一般把发电功率在10千瓦及其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称作小型风力发电机。
2小型风力发电机发展史
人类对风能的利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最初主要是利用风力提水灌溉,及海水晒盐和风力驱动的磨坊。这在当时是人类利用自然界的力量,利用风力和水力代替人力和畜力来驱动工作机械,提高了生产力。至于人类利用风能来驱动船只航行,则可追溯到更久远的年代。
我国较大规模地开发和应用风力发电机,特别是小型风力发电机,始于70年代,当时研制的风力提水机用于提水灌溉和沿海地区的盐场,研制的较大功率的风力发电机应用于浙江和福建沿海,特别是在内蒙古地区由于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适应了当地自然资源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小型风力发电机的研究和推广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解决边远地区居住分散的农牧民群众的生活用电和部分生产用电起了很大作用。
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视,各国都竞相发展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将风能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政策中的一种选择,不论对并网型的大型风力发电机和适用于边远地区农牧户的离网型小型风力发电机都给予了很大的政策支持。我国已有安装并网的风力机的风力田24 处,总装机容量26.8万千瓦。小型风力机的保有量超过14万台,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小型风力发电机保有量最多的国家。
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组成: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一般由下列几部分组成:风轮、发电机、调速和调向机构、停车机构、塔架及拉索等,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等。
①风轮:小型风力机的风轮大多用2~3个叶片组成,它是把风能转化为机械能的部件。风轮叶片的材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玻璃钢材料,一般用玻璃丝布和调配好的环氧树脂在模型内手工糊制,在内腔填加一些填充材料,手工糊制适用于不同形状和变截面的叶片但手工制作费工费时,产品质量不易控制。国外小风机也采用机械化生产等截面叶片,大大提高了叶片生产的效率和产品质量。
②发电机:小型风力发电机一般采用的是永磁式交流发电机,由风轮驱动发电机产生的交流电经过整流后变成可以储存在蓄电池中的直流电。
③调向机构、调速机构和停车机构:为了从风中获取能量,风轮旋转面应垂直于风向,在小型风机中,这一功能靠风力机的尾翼作为调向机构来实现。同时随着风速的增加,要对风轮的转速有所限制,这是因为一方面过快的转速会对风轮和风力机的其他部件造成损坏,另一方面也需要把发电机的功率输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于小型风力机的结构比较简单,一般采用叶轮侧偏式调速方式,这种调速机构在风速风向变化转大时容易造成风轮和尾翼的摆动,从而引起风力机的振动。因此,在风速较大时,特别是蓄电池已经充满的情况,应人工控制风力机停机。在有的小型风力机中设计有手动刹车机构,另外在实践可采用侧偏停机方式,即在尾翼上固定一软绳,当需要停机时,拉动尾翼,使风轮侧向于风向,从而达到停车的目的。
3小型风力发电机分类
4小型风力发电机轴的区别
水平轴与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不同在以下几个方面:
5小型风力发电机保养
6小型风力发电机应用扩展方案
7小型风力发电机国家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8日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 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 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
第七条 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
(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 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
(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
(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为分布式发电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情况和当地用能需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明确分布式发电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章 电网接入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
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对于小水电站和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结合分布式发电应用建设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分布式发电监管和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及多余上网电量的收购、调剂等事项,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
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并可考虑峰谷电价因素。结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则上按月结算。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可委托电网企业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应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发电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设施并网接入点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满足上网电量的结算需要。电网企业负责对电能计量进行管理。
分布式发电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
第二十五条 拥有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个人及家庭用户应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
电网及电力运行管理机构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运行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
第六章 政策保障及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享受补贴的分布式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牧区、偏远地区和海岛的分布式发电,以及分布式发电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加快发展分布式发电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小型风力发电机参考资料

1.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2013年7月18日[引用日期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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